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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点
船舶油污染应急预案
1. 起源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OPEP) 本计划根据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 1 第 4 章第 26 条的要求编制,并于1993年 2019年4月4日生效。《船舶油污染应急预案》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SOPEP)于1993年4月4日颁布。
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1第四章第26条《船舶油污应急计划》规定如下: (1) 总吨数为150的所有油船总吨位及以上及400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配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对于1993年4月4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本规定自该日起24个月后适用。 (2)该计划应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定,并使用船长和引航员的工作语言。 该计划至少应包括: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本公约第 8 条和议定书的准则 1. 船长或其他负责管理船舶的人员报告油污事故的程序; b. 发生油污事故时应联系的有关当局或人员名单; C。 为了减少或控制溢油事故,船上有详细指示,供人员立即采取行动; 和d。 在反污染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当局协调船上行动的程序和船上联络点。 该计划旨在指导船长或船上负责人在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事件时采取措施。 该计划应包括《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中要求的所有数据和操作程序。 附录应包括与该计划有关的所有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传号码等,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该计划旨在协助船员处理意外溢油,主要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或减少溢油或减轻其危害。 该计划不仅适用于运营中的漏油事件,还包括帮助船长应对船舶意外排放所需的指导。
图1 船舶油污应急预案样本
2、设备要求
我国《船上油污应急预案》的装备要求如下: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海上设施); 150总吨及以上拖曳石油驳船 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预案》,石油驳船配备《船上油污应急预案》一份。 400总吨及以上、辅机功率400千瓦及以上的非油驳船,均配备《船上油污应急预案》一份。
150总吨及以上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海船,《船上油污应急预案》可以与《船上液体有毒物质污染应急预案》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预案”。
目前,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实行备案管理。 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完成审核后,在《船舶油污应急预案》首页加盖船舶文件专用章,并保存一段时间。 分享。
有关船舶未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上油污应急预案》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将受到《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行政处罚依照第一百一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图2 船舶油污染应急预案中船舶应配备的设备和器材
3、可能出现的问题
船舶《船上油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言
(二)报告要求
(三)控制排放措施
(四)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合作
(5) 附加信息(非强制性要求)
(六)附录部分
其中,“(六)附件信息)”应包括相应的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和设备清单。 该清单的编制没有强制性规范,但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在编制清单时至少应包括油污处理。 设备、器材的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信息可在需要时查看和使用。 同时,船东或船舶管理人应保证船上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数量与清单一致。 相关责任船员应定期检查所有设备、器材的状况,并及时补充、更换。
船舶未按照《船上油污应急预案》配备设备和设备,违反下列规定:
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器材。船舶的结构和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应当符合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规定,并通过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是:
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作业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并按照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防治活动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必要的污染防治器材和设备,确保污染防治器材和设备符合防治要求。控制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性能检验。
处罚依据:
一、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依照本法规定: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理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污染物、废物接收设施的;船舶及其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染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染设施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配备的防污染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以下罚款10万元以上。
供稿:张强 大连长兴岛海事处
制作人:范长胜
编辑单位:大连海事局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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